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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17年夏季清凉饮料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2 来源: 作者: 查看次数: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夏季清凉饮料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苏财行〔200421号)的文件精神,我校2017年夏季清凉饮料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人员100/月,其他教职工80/月;全年按四个月(6月至9月)计算,按6月份在册人数核发。

  现请各学院、各单位将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的特殊人员列出备注,正常发放人员名单不需要报备,统一为320/人。特殊类别如下:

1、从事室外作业或高温作业的在岗在职人员,每月标准100/人。包括:绿化工、清洁工、驾驶员、采购员、施工员、炊事员、锅炉工、水电工、大田工、收发室等;因教学、科研、生产等需要,部分在夏季参加室外工作的职工(包括体育教师上体育课),按在室外作业的天数和发放标准核发;

2出国人员、借出人员、待分配人员、长期病假及产假后仍续假人员须报名单并在金额中注明0元;

3、所有租赁人员必须参照本标准报送名单,同时备注经费渠道。

 自收自支人员参照本标准发放,费用自行解决。外单位借入人员、返聘人员清凉饮料费,请各单位自行解决不报送不代发。后续69月回国或是新报到的教职工,暂缓先做待10月份统一补发。

 请各学院、各单位按照附件1的表格将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的特殊人员列出并打印,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于61517:00点以前把名单报送至人事处薪酬管理科A204,之后由人事处核对无误后造册通过工资卡发放。如有疑问请联系薪酬管理科:张莉霞、蒋萍,电话:025-84396736

  特此通知

                                  校人事处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