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 作者: 查看次数:
各学院、各单位,
为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打造支撑一流农业大学和学科建设的人才师资和管理队伍,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现将2018年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选派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派类别
1.访问学者:
一线青年骨干教师和实验室骨干,留学期限为3-12个月;优秀管理骨干,留学期限为3-6个月。
2.博士后: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1.申请人须为学科发展建设所需、学院重点培养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实验室骨干教师,各单位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管理骨干,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
2.访问学者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2年4月1日以后出生)。派出时,访问学者申请人到我校工作满两年及以上,且原则上距上一次长期出境研修回校工作满2年。
3.博士后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应为1977年4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2015年4月1日以后毕业),应为学校在职人员及重点培养的后备师资(含应届博士毕业生)
4.第一批次申请人须最迟能在2018年4月1日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第二批次申请人须最迟能在2018年9月10日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5.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的相关要求http://www.csc.edu.cn/article/250)。
6.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
7.申请人须依托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项目或研究课题出国研修,且研修方向与承担课题(项目)研究工作紧密结合。优先支持科研团队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及成员,赴国外高水平大学强项学科或科研机构等进行课题研究与科研合作。
8.各学院、各单位应对申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申报条件、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组织3名(含)以上专家对申请人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外语水平及国外留学单位等进行评审,对留学申请人出国留学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并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
9.学校将对各学院、各单位推荐申请人进行遴选和排序,经校内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推荐人选名单。
三、限制申报情况
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以及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但未执行的人员,不可申请本项目。已入选其他研修项目或已有挂职、援教、孔子学院院长、汉语教师等任务,时间与本项目冲突的人员,不可申请本项目;已申请其他外派项目,未公布结果之前,不可同时申请本项目。本项目结果未公布之前,不可同时申请其他外派项目。经推荐上报人选,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不得放弃申报。
四、时间节点及组织申报程序
2018年青年骨干教师的申报分4月和9月两批次进行网上申报。
1. 1月下旬-2月下旬:学院通知、动员申报,申请人准备材料;
2. 2月底至3月10日前:各学院、各单位组织评审、遴选本单位的2018年4月和9月两批次青骨项目申报候选人,并推荐到学校;
3. 3月10日-30日,学校遴选并公示(两批次申请人);
4. 2018年网上报名时间(http://apply.csc.edu.cn)及申请受理时间:第一批4月1-15日;第二批9月10-20日。
5.请各单位于3月10日前,将学院推荐人选提交到学校人事处。提交材料清单:《单位推荐人选汇总表》、《国家留学基金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外语成绩证明、参加国家级项目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情况统计表》、论文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各单位一线教学科研及实验技术人员和师资博士后的预报名申请不做名额限制,管理骨干限报1名。
6.录取结果于5月(第一批)和10月(第二批)公布。
五、派出、管理与考核
1.第一批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18年12月31日,第二批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19年3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2.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正机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并在派出前三周将公证后的协议书邮寄或面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定机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预领奖学金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派出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南京农业大学教师出国进修协议书》
3.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原件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
4.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院校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驻外使(领)馆、学校和学院管理部门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
5.留学人员须按协议和申请表及单位推荐的要求,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提出的任务目标,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向学校汇报留学成果,参加学校的考核,确保留学效益。留学回国人员应及时向学校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回国报到手续。
6.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申报材料请各单位汇总,于2018年3月10日前报人事处。
联系人:陈志颖;师资科(行政楼A201);电话:84396010。
人事处
2018年1月18日
关于开展2018年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境外研修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申报第63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及第十一批特别资助的通知